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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一
我于1952年作为中国人民大学的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50年来,除下放劳动、参加“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走“五七”道路,离开了专业工作外,一直从事政治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经历了政治生活和教学与研究工作中的风风雨雨、坎坎坷坷。凭着一种责任心和对事业的追求,在努力做好自己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同时,
总是要背负着精神压抑,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从事一点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写一些经济·学方面的文章。
由于在思想认识上跟不上“左”的一套理论和政策,发表的东西主要是纯理论、纯学术方面的。例如,有关《资本论》问题的研究,关于劳动价值理论、价值规律、地租理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按劳分配等理论问题的探讨。
因此,在那“大批判”的年代,我没有在理论工作中因参与批判别人而欠了谁的债。也没有发表过赞美和宣传诸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之类的东西。有些理论性和争鸣性的文章,也是纯学术性的。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社会上比较重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原著的学习。我结合政治经济学和《资本论》的教学,针对学术界理论认识上值得澄清的一些问题,或是存在着理解和阐述上的分歧问题,发表过多篇论述自己见解的文章。比如,按照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流行观点,我国学术界也普遍认为:抽象劳动是商品经济特有的范畴。我于1955年在《读书月报》第]期发表文章,提出质疑。得到几位经济学家的赞同和支持。也有人认为这是离经叛道。以后在1964年的《中国经济问题》第1期,我发表了《关于抽象劳动的几个问题》的论文,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和论证。我还针对当时在国内通用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某些观点和论断,提出不同意见。例如,在《新建设》1958年3月号上,我发表了《资币有没有阶级性?》的论文,否定了苏联学界普遍认为货币有阶级性的观点。针对当时苏联和我国经济学界在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理解和论述上的不准确处,特别是将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加总计算上普遍存在的纰误,我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一文。还指名道姓地评论了我国多位当时著名的经济学界老前辈的著作。针对50年代理论界存在的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全民所有制内部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等见解,我在《学术月刊》1959年第11期发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研究方法问题》,提出了这样的见解:“不赞成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分为完全的实质上的商品,不完全实质上的商品,形式上的商品或者根本否定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出卖的产品是商品”。指出:
否定全民所有制内生产资料的商品性质,是“忽视了不同国营企业之间的独立权利和利益,忽视了它们各自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看重了它们的统一面,而看落了它们的矛盾面。”
可以看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发表的论著,是与当时的政治氛围保持了距离的。没有为“左”的理论和政策进行过论述和宣传。粉碎“四人帮”以后,我的确有一种在政治思想和理论工作中的“解放”感。多年被压抑的理论思维释放了出来,积极参与了理论工作中的“拨乱反正”。针对把重视发展生产力的观点和实践,批之为“修正主义的唯生产力论”,以及宣传上层建筑决定论,生产关系决定论,我在《光明日报》1978年4月10日和6月19日先后发表了《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和《略论生产力发展的连续性》,并在《哲学研究》1980年发表了《关于生产力的内容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此文突破了生产力二要素、三要素的框框和争论,提出生产力多要素论。并且说明:长期以来,“把生产力的内容理解得很狭窄,它的许多因素曾在长时期中被粗暴地忽视了,致使我国的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跛足的东西。例如,片面强调人的因素而忽视物的因素;在物的因素中片面强调生产工具的作用而忽视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等的作用,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没有加以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强调群众运动,而忽视甚至鄙弃科学技术和科技人员的作用,还不断批判‘技术至上’、‘专家路线’;强调政治的决定作用,而忽视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的作用”。
在“左”的一套盛行时期,流行起一种观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成长着的共产主义与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两种因素的斗争”,有人还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可以理解为阶级对抗关系”o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搞“阶级斗争为纲”.提供理论根据。我在1978年的《经济研究》第4期发表了《驳所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因素论》。还曾流行起一种关于“过渡时期”的“新”理论,硬说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是指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时期。因而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是过渡时期。然后又把列宁讲的过渡时期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的时期一类论断,加之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在1980年的《教学与研究》第1期发表了《我对马克思“过渡时期”理论的理解》,否定了上述对马克思关于“过渡时期”原意的曲解,肯定“过渡时期”只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
另外,针对在我国长期盛行的“唯成分论”,我在《经济问题》1983年第3期发表了《马克思怎样看待资本家和地主个人》一文。阐述了马克思不要资本家和地主个人对资本主义关系负责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针对引证列宁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而不顾当时的历史背景和论断的本意,也作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搞阶级斗争的理论依据,我在《经济学动态》1982年第3期发表了《怎样理解列宁关于小生产的一个论断?》一文,以澄清对列宁论断的误解和误导。针对为生产而生产,或只能讲“为革命而生产”,忽视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搞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我在《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发表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利益关系》,还先后发表了两篇有关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论文,并提出“社会全部实际需要的满足教科书中多的计算公式(见《卫兴华选集》)。针对理论界和教科书中多年流行的一个论点: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之所以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是因为劳动者的思想觉悟水平还不够高,并且受剥削阶级“好逸恶劳”、轻视劳动思想的影响,我在《光明日报》1978年11月11日发表了《为什么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一文,指出
“把劳动是否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仅仅归结为一个思想意识和劳动态度问题,是地地道道的历史唯心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是因为“生产力的水平还不够高,从而旧的社会分工还存在,人们还不能获得全面发展,劳动时间还比较长、比较繁重”等。
二
改革开放以后,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了出来。许多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过去,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应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把个体经济也当作资本主义或走资本主义道路要完全消灭。可不可以允许其恢复和发展?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于1980年在《新湘评论》上刊出《关于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若干理论问题》,论述了“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的客观依据”。“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否就必须不顾现有的经济条件,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外的其他一切经济成分很快地统统消灭光?极左路线就是这样看和这样做的。表面上看来,这很‘革命’,走社会主义道路似乎很坚决,但实际上是拉社会主义的后腿,破坏社会主义事业。”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主义消灭竞争,只有竞赛。改革开放初期,反对在公有制内部存在和开展竞争的思想认识较强烈。我在《经济科学》1980年第1期刊发了《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间的竞争问题》一文,提出既然公有制经济要发展商品经济,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扩大企业自主权,“于是合乎逻辑地就提出了企业间的竞争问题。这是我国目前势在必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传统理论曾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把经济体制同经济制度混同起来。我于1984年8月在太原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为题的学术报告
(载《学习与辅导》1984年第2期)中提出:“商品、货币关系和计划经济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不能教条主义地照搬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要根据实践和实际情况发展马克思主义。”并指出:过去认为“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是对立的”,有其历史原因。改革中要予以突破和发展。同时还论述了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在改革的前期阶段,侧重于从“管理体制”上理解经济体制改革。我在1986年《江西社会科学》第4期刊发的《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问题》一文,则特别强调“实现形式”问题。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似不应仅仅归结为一个管理体制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首先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运行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如公有制的运行和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运行和实现形式,以及其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运行和实现形式等。”“如果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不完善,缺乏实现的机制,那么,越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企业越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是全民所有制的利益就越是容易受到损害。”“我们的任务是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同期发表的别的论文中,也强调提出:“发展和完善公有制,就需要完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我同当时攻读博士学位的洪银兴和魏杰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过系列论文和专著。在《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发表的《计划调节导向和约束的市场调节》一文中,我们提出“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认为计划与市场是主导与基础的关系,即“以计划调节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主导”是导向之意,与“主体”不同。即使在改革前期,理论宣传和经济实践中强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模式时,我没有写过论述这种模式的文章。当后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了,有的学者批判“为主”“为辅”的模式时,我认为应以历史的观点评价过去,不要简单否定和批判走过来的前期的模式。从已经发展了的新的体制模式来看,原来“为主”“为辅”的模式显然有很大局限性,但它在传统指令性计划体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市场取向的改革正是从这里起步的。我是赞同“市场取向的改革”这一提法的。《光明日报》1990午10月20日发表的我以及周叔莲、吴敏琏的谈话中,我明确表明“市场取向的改革应当肯定。这是相对于传统体制下排斥市场体制和否定市场调节的作用而言的,是从经济运行机制转换的主要方面讲的”。同时也提出,怎样“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完善计划机制等,需要有其他取向的改革措施相配合。”
三
关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问题,我发表过一些论著。个别学者曾断章取义或歪曲原意地对我的见解进行评点。我想就此多讲几句。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后,我是赞同的,并发表过几篇这方面的论文。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社会主义要实行计划经济,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马克思恩格斯虽未使用“计划经济”一词,但他们一再强调在未来的新社会制度中要实行社会经济的计划调节。列宁首次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概念,并把两者看作是两种对立的经济制度,作为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特点。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也讲到“我们计划经济的优越性”。邓小平在1978午10月17日的讲话中斥责林彪、“四人帮”扶植的一批坏人“制造各企业和整个工业、整个国民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反对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与资本主义实行市场经济相对立,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直到1984年10月,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依然强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使生产符合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建国以来,我们实行计划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而这个《决定》是受到邓小平同志的高度赞扬和完全肯定的。1991年邓小平在《视察上海时的谈话》中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者都是手段,不能用以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未否定计划经济。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党校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也还讲“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都得要”。他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述为“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长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节社会分配”的体制。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长期坚持和实行计划经济,并曾在经济建设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就(后来日益暴露出弊端),总是有它的道理的。我在自己的有关论著中,也强调过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的根据和必要性,进行过论证。不过,计划经济的内涵,随着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有变化。传统计划经济是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而要真正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它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是相抵触的。后来讲的计划经济,是把指导性计划也包括在内了。我在自己的论著中论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把侧重点放在了指导性计划经济上。我在1989年11月24日的《经济日报》发表的访谈文章中说明,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上“不能简单把这两者板块式结合在一起”,主张纵向的“二层次调节论”。“主要用指导性计划调节市场”。于1990年1月18日发表在《改革日报》上的论文中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主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关系”。
“这里,计划调节对市场调节起主导作用或导向作用,是高层次的调节,而市场调节则是基础层次的调节”。随后接着说明:“这种调节机制是二层次的纵向结合关系,并不是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的关系。计划调节的导向作用,不会把市场调节降为‘为辅’的作用”。我在1987年提倡“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实际上已是把指导性计划作为计划经济的主要形式。因为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中,是由指令性计划而不可能是由市场来调节企业的。
我在发表的论著中,把计划、计划调节、计划经济看作是既相联系又不等同的概念。同样,把市场、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也看作是既相联系又不等同的概念。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长时期中都把计划经济同社会主义相联系,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相联系。这不仅是理论上的认同,也是实际经济运行中两种不同体制的反映。
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实践中没有也不可能消灭市场。但长时期中,由于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市场机制的功能不健全,它难以发挥调节价格调节供求、调节生产的作用。也就是有市场而没有市场调节。在社会经济中起资源配置作用的是指令性计划,而不是市场。尽管也存在商品经济,但由于市场起不了资源配置作用,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因此,我不赞同有商品经济就有市场经济的说法。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等同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经济体制中引入市场调节机制,这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从原有的公有制内部计划经济中划出一小块,不作计划,由市场调节,也就是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按照陈云同志的说法:“也就是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这种市场调节,也就是市场经济,而且是超越了私有制或资本主义范围的市场经济。陈云和邓小平在内部谈话中,就曾把这种计划外的由市场供求机制自发调节的经济称作市场经济。邓小平1979年11月与外宾谈话中讲:“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段话被广泛理解为,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提出了现在实行的与计划经济对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里存在着误解。其实这里讲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是指在公有制内部“计划经济为主”条件下“市场调节为辅”的那部分经济。否则就无法理解后来由邓小平领导制定的中央有关文献和多位主要领导人讲话中一再强调中国不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前后矛盾了。
其二,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私有制经济发展起来。这种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一开始就由市场调节,属于市场经济,而且是典型的市场经济。
在改革过程中,事实上出现了两种市场经济:一种是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一种是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但是,无论从中央指导思想还是从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来看,都是否定完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更不赞同全面否定计划经济。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收入本文集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回顾与评析》一文作了较系统的论述。
随着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市场调节”和“市场经济”的含义也有了变化。过去之所以要否定全面实行市场经济,这与对市场经济的原有界定有关。原有的界定,一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二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中国改革中虽然局部地超越了这种界定,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完全放给市场调节那一块,也内部称作市场经济,但由于所理解的典型的市场调节是自发的和“盲目”的,因而不会赞同我国的经济完全由市场自发和“盲目”调节。即不会赞同全面推行这样的市场经济。
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认识到,市场调节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完全由市场机制或由价值规律自发地、盲目地调节,另一类是计划指导或政府调控的市场调节。这样,就可突破“为主”、“为辅”的体制框架,过渡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框架。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了,它与占主导或主体地位的指导性计划经济,可以内在地和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发表的几篇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论文,主要是指的这种结合关系。这种结合关系,就是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关系。也就是后来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关系。1989年,“六四”风波后,这一经济运行模式不再提了,成了禁区。但我始终认为它是正确的,并在出版所容纳的范围内,重申和论述了这一模式。例如,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9月出版的我与魏杰合著的《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小册子中,用整个“中篇”的篇幅论述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在《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发表的我的论文《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根据和形式》中,再次论述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导性计划经济部分”,指出市场取向改革的成败,主要看这部分经济中是否结合得成功。同时有针对性地说明:“在指导性计划经济中,‘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是基本适用的。国家调节市场,是必要的,否则市场会是完全自发和盲目的。另外,讲市场调节,如果不允许市场引导企业,市场调节便失去了对象,市场调节的作用也就不存在了。”
在改革的理发展与变化中,出现了同一个经济范畴的属性改变问题。例如“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范畴是属于计划经济的范畴,还是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讲:“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又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是说,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纳入“计划经济”范畴中。而江泽民同志于1992年6月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就是说,又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纳入“市场经济”范畴之中了。同样,“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我们曾将其作为指导性计划经济中的运行机制。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又可以将这种二层次的调节机制,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我始终赞同社会主义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发表过多篇论文。也主张指导性计划是计划经济的主要形式,较早地提出并一贯坚持计划(国家)调节市场,市场调节(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不过,我过去都把这些纳入所坚持的“计划经济”范畴之中。我也曾赞同中国不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认为既不能全面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也不能全面实行由价值规律自发和“盲目”调节的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排斥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配置资源的作用而只由市场自发配置资源。党的十四大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界定市场经济,
即超越了东西方的传统界定。不过,
实践证明,私有制经济实行市场经济比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实行市场经济要方便得多,容易得多,适应得多。国有制经济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差,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多。现在理论界有一种较强的声音:民营经济应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应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也可以说是退出市场经济,认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这又回到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完全相容的老问题上来。不过,过去是坚持国有经济,认为不能完全搞市场经济;现在是要坚持市场经济,挤出国有经济。
笔者认为,在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将成为比重日益扩大的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市场经济,不可能是典型的和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为它难以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上是只负盈不负亏,最后破产的损失还是落在了国家和全民身上。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发表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辩》一文中做过较系统的论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
究竟具有哪些特点?流行的说法是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共同富裕等。我认为,就市场经济本身说,不管西方的或东方的,都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定性。但它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结合起来,
自然要反映社会基本制度的特点。但如果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仅仅复述一下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特点,是无意义的。应当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中“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一些论著中比如在《兰州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发表的《关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中做了较多的论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涵盖的范围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邓小平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
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所讲的就是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同时,也应明确,
既然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市场经济不可能按不同所有制割裂为多种市场经济。应是广义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在《经济纵横》1993年第3期刊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营经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年第8期转载)一文中讲:“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来讲,
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行为,会汇合成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因而广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首先包括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其次也包括非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在北京《阵地》1993年第6期所刊载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一文中,我进一步论述:“市场经济既然是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讲的,那么,这种市场,不管是哪种经济成分参与的,都一样起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与市场体系是统一的,不能区分小商品经济市场机制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或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公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同样调节私有制经济。反过来,私有制经济参与的市场,
也调节公有制经济。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在这篇论文中,我还论述了市场经济不等于商品经济,也不应把市场经济界定为“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或高度社会化的商品经济的见解。同时,我在其他报刊中还论述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导作用和具体表现。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起来;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甚至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马克思所讲的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等同起来。我不赞同这种等同观点,写过几篇争鸣性文章进行讨论。我主张在学术讨论中应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少点装腔作势、造政治声势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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