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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的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兰州”的建设,需要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兰州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从五个方面为“文化兰州”建设助力。
一是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包括:
(一)“十五”期间,完成部分重点文化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做到县县(区区)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基本都有文化站,城市社区基本都有文化活动中心。
(二)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本地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规划、立项、资金、征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公益性文化项目,其所需土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免费提供建设用地,或减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三)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影剧院、新华书店、美术馆、书画院、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不减少面积、改善功能、提高档次、按规划选址的原则,同步建成。
(四)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使用,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提高文化设施综合功能。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其使用方向。
二是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包括:
(一)不断加大财政对文化事业和发展的投入力度。从200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扶持优秀地方剧种、剧目、民间民俗艺术的研究、开发、创新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从2003年起,实施“文化兰州艺术精品工程”和“兰艺之星”人才工程。
(二)政府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保证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等公益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全额财政补助,保证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为了扶持具有兰州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鼓励争创全国一流水平,对优秀剧种和代表兰州特色的重点专业艺术院团,可按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经费保证。
三是落实有关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站、中心)、展览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文化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对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文化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及文化企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及房产税,属地方财政留成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实行列收列支,用于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设施建设。
(四)文化企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免缴土地使用费、改变房屋用途费。
(五)文化企事业单位在搬迁、改组、改造及改建、扩建中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返还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四是大力促进和扶持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包括:
(一)“十五”期间,重点扶持兰州市特色文化演展、文化旅游、文物复仿制品开发、文化艺术考试培训以及出版和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快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和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机构体系。
(二)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扶持、跨行政隶属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并帮助在改制和调整市场结构中逐步成熟的文化企业集团上市融资。
(三)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经批准后原有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公房可划归相应文化主管部门并允许作为国有资本投入。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组和改造,调整文化市场结构,鼓励文化产业投资向科技含量高、文化品位高、市场前景好的方向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允许文化品牌、艺术创作成果和文化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参与收益分配。
(六)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乡镇和农村文化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企业在土地征用、规划建设、税收优惠和从业人员职称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者和企业职工按《公司法》进行改组入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委派人员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委托的形式,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并加强行业监管。
五是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助,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的,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凭捐赠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从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
(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文化服务机构,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福利性、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老年文化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在税前扣除。
(四)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凭着这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文化兰州”的建设规划正在付诸实施。如今的兰州,文化事业发展蓬勃,人气越来越旺,文化气息交融于城市的每个角落,文化精神迸发着博大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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